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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及侵权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1  点击:4270

关于网络提供者的注意义乌及侵权责任,作品著作权部审查员朱欣悦作出相关解答。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怎样的注意义务?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被动注意义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用户。这一规定体现了避风港规则的核心内容,即通知-删除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限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承担此项注意义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能接触并精准识别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传输的内容,要求他们采取相应措施未免过于严格。因此缩小“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是精细化立法的体现,有利于网络技术、网络服务产业更好地发展。

其次,在现有技术水平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承担预防侵权的注意义务。这类注意义务目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具体内容,但是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自身技术水平采取主动预防侵权措施,例如建立侵权预警机制。针对多次被侵权的内容或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热播或知名的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国家版权局公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这一举措成为网络服务平台自身预防侵权行为的有效依据,有效减少了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

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注意义务过程中损害了享有正当权利的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用户该如何维权?

针对这一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新增了“反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一规定为用户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渠道。另外,如果因为网络用户错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享有正当权利的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发出通知的网络用户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权利人没有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无论权利人是否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